(2014)台三执民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端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端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010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端红(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端红(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端红(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端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47的存款人民币8726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