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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小慧、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51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罗小慧,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69号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何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瑶,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45号房。经营者:李冠峰。被告:罗小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海逸路大丰豪苑2号楼首层。经营者:李冠峰。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小贷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以下简称返寻味餐厅),罗小慧,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以下简称好运餐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物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瑶,被告好运餐厅的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返寻味餐厅、罗小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原告广物小贷公司诉称: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与被告返寻味餐厅签订有《借款合同》,与被告罗小慧,好运餐厅分别签订有《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返寻味餐厅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寻味餐厅向原告广物小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到期日即2015年3月1日计至本金、逾期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为90万元);2、被告罗小慧对被告返寻味餐厅的全部债务(本金、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好运餐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好运餐厅提供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大丰豪苑汇丰苑首层101号之一(含二、三层)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好运餐厅辩称:原告广物小贷公司的借款行为违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广物小贷公司要求同一借款人以不同名义借款1500万元,违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借款限额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作为在广州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无权跨县域经营业务,而被告好运餐厅所在地为清远,由此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与被告返寻味餐厅签订的《借款合同》既无效又亦未实际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认定无效,被告好运餐厅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均为原告广物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手写,而在合同收款账户更是原告广物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后方自行写上,伪造成被告委托原告广物小贷公司将借款划付至叶某账户的假象,《划款委托书》中除盖章签名外,其他内容并非被告返寻味餐厅填写。原告广物小贷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将500万元发放给被告返寻味餐厅,被告返寻味餐厅与原告广物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根据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与被告返寻味餐厅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广物小贷公司在起诉状提及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均为1.5%,所以原告广物小贷公司主张的2%利息没有依据。被告返寻味餐厅、罗小慧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广物小贷公司(贷款人)与返寻味餐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收款账户户名为叶某,开户行为招行凤凰城支行,账号为62×××78;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月利率为1.5%;借款人逾期的应以逾期未还的本息余额为基数,按万分之十每日计算逾期利息。返寻味餐厅于同日向广物小贷公司出具划款委托书,委托广物小贷公司将涉案贷款划至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叶某账户。同日,广物小贷公司(抵押权人)与好运餐厅(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返寻味餐厅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最高余额15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为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大丰豪苑汇丰苑首层101号之一(含二、三层)房产;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上述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广物小贷公司(债权人)与罗小慧(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2014年9月1日,广物小贷公司向返寻味餐厅指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500万元。返寻味餐厅在收到上述借款后,于2014年9月1日转账还款15万元,于2014年11月14日现金还款7.5万元,于2014年12月12日转账还款7.5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现金还款15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再还款,遂成本诉。本院认为:广物小贷公司具有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其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好运餐厅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广物小贷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返寻味餐厅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贷义务。好运餐厅关于借款人未收到本案借款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广物小贷公司要求返寻味餐厅偿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到期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小慧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返寻味餐厅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返寻味餐厅追偿。好运餐厅作为抵押人,自愿以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大丰豪苑汇丰苑首层101号之一(含二、三层)房产为返寻味餐厅的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广物小贷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向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90万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小慧对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追偿。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不履行上述判决的,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提供抵押的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大丰豪苑汇丰苑首层101号之一(含二、三层)房产所得价款在15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0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返寻味茶餐厅、罗小慧、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好运餐厅东城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肖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