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包存学与包全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存学,包永生,包全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497号原告包存学。原告包永生。被告包全虎。委托代理人马慧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存学、包永生诉被告包全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