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国荣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荣,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525号原告周国荣,女,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雅丽。委托代理人宋文超。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雪梅,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国荣诉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荣,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雅丽、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徐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荣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入职搜狐上海分公司担任销售专员,2015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在职近三年,搜狐公司的提成制度一直在变,具体提成比例原告至今不知,后又听说必须完成50%以上才有提成,且这个考核不是靠努力就能完成。2015年一季度,原告实际完成业绩350万,现公司拿任务完成率考核不合格等不合理理由并因此一分钱提成不发,对员工是极度不公平的,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提成奖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外服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中未约定支付除工资外的销售提成,即使搜狐上海分公司约定支付原告销售提成,根据劳动合同16.4条规定,外服公司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搜狐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原告确认工资等各项薪酬福利待遇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根据搜狐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业绩提成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享有季度销售提成的最低比例是完成任务率达到50%以上。原告2015年工作至2月28日,一季度分配的任务是738万,完成278万,即使根据原告自述350万,也没有达到50%以上的完成率,故公司不予发放提成奖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外服公司签订了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外服公司将原告派遣至搜狐上海分公司工作,月工资税前人民币6,400元。原告担任华东渠道组销售专员,搜狐上海分公司按销售人员销售业绩提成办法规定按季发放原告销售提成。2015年2月28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搜狐上海分公司提出辞职,同年3月11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离职。离职手续清单最后一项:“离职原因,主动离职-职业发展。本人在任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社保等福利、工资(包括但不限于餐补、津贴、加班费等各项薪酬)待遇已结清(除上述工资福利清算所列明未结清工资外),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原告确认无误并签字认可。另查明,2013年7月1日,搜狐公司发传真给公司各广告销售人员,通知7月2日下午召开2013年销售佣金提成政策解读会议。其中2.3条规定,当季度任务完成率等于或低于50%时,没有提成。2014年度、2015年度该项规定一致。公司销售总监根据集团要求、市场情况及个人上一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客户情况每季度通过邮件分配每位销售人员的季度任务额。原告2014年一至四季度销售完成率分别为89%、98%、81%、87%。2015年2月6日,销售总监以华东区面临的压力大,所以第一季度华东区的任务增长是30%-50%,故分配给原告的第一季度任务为738万。搜狐上海分公司确认原告一季度完成额为278.7万,完成率为37.77%,不到50%,故未发放原告第一季度提成。原告则认为,公司大幅度提高2015年度一季度任务额不合理,且原告2015年1月、2月实际完成销售应为350万(公司未将统一的70万计入)。2015年4月24日,搜狐上海分公司与原告核对2014年第四季度任务完成率及回款金额后发放原告提成奖金税后32,763.20元。2015年6月,公司与原告核对2015年一季度任务完成率及回款金额后未发放原告提成奖金。2015年8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搜狐上海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提成3万元。仲裁裁决对周国荣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周国荣不服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提成银行卡交易明细、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1663号裁决书、2015年一季度提成确认核算单,被告搜狐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辞职邮件、离职手续清单、搜狐公司2013、2014、2015年度销售人员销售业绩提成办法、销售佣金提成政策解读会议通知、原告2014年度工资明细、各季度销售金额确认及考核结果2015年度第一季度销售任务目标邮件通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奖金分配方案。搜狐公司制定并开会解读的销售人员销售业绩提成办法,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且已向销售人员开会公布,应属有效。原告也据此获得了按季发放的提成奖金。双方争议的季度任务是由公司按照集团要求、市场状况和各销售部门及客户情况综合分配。2015年一季度分配的任务大幅度增长,并非针对原告个人,而是整个华东区所有销售人员。原告入职后除2013年有一个季度因未完成季度任务率50%外,其余均获得季度提成,说明公司任务分配尚具有合理性。根据搜狐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业绩提成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享有季度销售业绩提成的最低比例为完成率达到50%以上。2015年2月28日原告辞职,一季度销售完成率未达到50%以上,搜狐上海分公司可以不支付原告2015年一季度销售提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国荣要求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2月提成奖金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周国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许 慧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