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慧英申请执行王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1执766号执行申请人:潘慧英,女,汉族,科左中旗人。被执行人:王钢,男,蒙古族,科左中旗人。申请执行潘慧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左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3900.00元,未履行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21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庆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