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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410号原告: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纵一路。法定代表人:胡重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谷鸣,系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好时光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胡秋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5564元,由原告宁波晨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