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凤军与朱桂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军,朱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军,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朱桂芹,女,1952年3月31日生,汉族,敦化市粮食局退休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军与被执行人朱桂芹民间借贷纠纷(2015)敦林民初字第85号一案中,因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债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李凤军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朱桂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可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