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02711号原告潘红松。委托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良。被告楼黎建。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松诉被告黄玉良、楼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