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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02711号原告潘红松。委托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良。被告楼黎建。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松诉被告黄玉良、楼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