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霍勇与被告刘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勇,刘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764号原告:霍勇。委托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勇与被告刘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14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115元退还原告霍勇。(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高兰宝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