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翼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在国道321线人行横道掉头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K552**中型货车行至东兴区境内,在国道321线1929KM+500M人行横道处掉头时与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当场确认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陈某某驾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驾车在人行横道掉头,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颈部、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向“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110”“122”处警电话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川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