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155号。被执行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玫瑰大道1号。被执行人: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横路村。被执行人:王叶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1278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1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