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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民初782号原告:谢某甲,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方某,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安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被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被告于2014年6月到滁州市博润箱包厂上班,在此期间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和睦。上班后不久,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编造各种理由与另一男子姘宿(该男子系本厂同事)。事情被原告发现后,原告及家人苦口相劝,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并与2015年4月28日在家人和娘家人不���情的情况下,与本厂那男子私奔,家人和娘家人一起找到现在姘居地(浙江余杭市),经当地派出所民警联系才找到被告,原告劝说被告能否回心转意,和家人返滁,被告当即否定,不愿同归,家人和娘家人也无济于事,鉴于此,原告心灰意冷,没有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原告家产一并与被告无关;4、其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谢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诉讼资格适格及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本案原、被告婚生女谢某乙的身份情况。方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因本人没有固定工作,��月抚养费只能支付500元;原、被告双方婚后在原告父亲三间房屋基础上加盖二层及后院,且婚后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共同居住,未进行分家,故被告认为对以上加盖房屋,被告要求分割;原告拿回的三件金首饰,系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个人赠予,应作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原告父亲借本人现金3万元及利息1万元系被告个人财产,由原告的父亲直接返还被告;被告的陪嫁物品,由被告取回。方某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没有提交其他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夏,在同一家企业上班时相识,随后不久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年××月××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并有殴打情形。2015年4、5月间,原、被告因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与另一男子出走。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被告陪嫁财产:康佳32寸电视一台、格力1.5匹挂式空调一台、实木沙发茶几一组、被子八床。本院认为: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原、被告所生子女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说明原、被告已经就离婚和婚生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分割在原告父亲三间房屋基础上加盖二层及后院及拿回自己的三件金首饰的主张,因没有提交证据而不予采信。对被告辩称的要求原告父亲偿还自己借款本息4万元的抗辩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以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谢某乙由原告谢某甲抚养,被��方某从2016年4月份起,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向原告谢某甲支付谢某乙的抚养费,至谢某乙独立生活止,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三、被告陪嫁财产:康佳32寸电视一台、格力1.5匹挂式空调一台、实木沙发茶几一组、被子八床,由被告方某取回;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四、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即85元,由谢某甲负担42.5元,方某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关部门进行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