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与熊远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远江,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远江,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伟,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予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续安洲,该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熊远江因与被上诉人中盐银港湖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银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辉、李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远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伟,被上诉人中盐银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涛、续安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耀审判员 李小辉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