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绿源物流有限公司、潘昌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绿源物流有限公司,潘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绿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9306-9),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四号338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桃源村。法定代表人高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昌奇,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青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青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浙B×××××号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支付执行款10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青勇人已不知去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