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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字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袁发生与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发生,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字684-1号申请执行人袁发生。被执行��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发生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2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开发的位于老河口市城东大道南1号旺前国际新城2号楼商铺裙楼(售楼部)一楼、二楼门面房(面积约510平方米)以及1号楼2单元5套商品���:1-2-1061、1-2-1701、1-2-1203、1-2-1303、1-2-1503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城东大道南1号旺前国际新城2号楼商铺裙楼(售楼部)一楼、二楼门面房(面积约510平方米)以及1号楼2单元5套商品房:1-2-1601、1-2-1701、1-2-1203、1-2-1303、1-2-1503。二、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旺前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庆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单俊岭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子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