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斌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693号罪犯王斌,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甬象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斌因赌场利益冲突,纠集他人携带砍刀聚众斗殴,且系主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因赌场利益冲突,纠集他人携带砍刀聚众斗殴,且系主犯。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该犯假释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