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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刘玉君与张进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631号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2,27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凌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