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刘玉君与张进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631号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2,27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凌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