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3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委托代理人郜丽,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