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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钟荣华与吴文伟、杭州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荣华,吴文伟,杭州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晴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173-9号申请执行人钟荣华。被执行人吴文伟。被执行人杭州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潘明成。被执行人郭晴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钟荣华人民币2602435.6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84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文伟、郭晴雯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宿舍22幢3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