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明凯申请执行薛为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凯,薛为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01号申请人杜明凯,男,汉族,现住址临河区。被执行人薛为经,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杜明凯与被执行人薛为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为经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为经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