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崔豫东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崔豫东,朱建设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法定代表人:胡婉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朱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桂红,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豫东,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设,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崔豫东、朱建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崔豫东、朱建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0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上诉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