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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603号原告:邝安杰,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尖角山尖角山村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身份证号码:×××4673。被告: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邝安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判员  徐俊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铸诚速录员  严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