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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39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茹,曾鼎堂,安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986号原告马占茹,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曾鼎堂,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安永梅,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茹诉被告曾鼎堂、安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车辆予以查封,并以郭庆瑜名下的甘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马占茹提供担保的甘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曾鼎堂、安永梅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