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01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1栋四楼B1区。法定代表人倪阳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青合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8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故为更好的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属于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辖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综上,被上诉人就双方的争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闫 萍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