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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章兴中与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兴中,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2426号原告章兴中,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孙书华,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原告章兴中与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兴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兴中诉称:2013年10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被告将其购买的吉水千里马公司宿舍楼厂房外墙翻新涂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单价为2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涂装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墙漆涂装工程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章兴中与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外墙涂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吉水千里马公司宿舍楼厂房外墙翻新涂装工程给原告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涂装。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外墙涂料按单价20元/平方米计算。同时合同约定总造价为玖万元。此后,原告为被告的千里马厂房完成了涂装工程,但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遂停止对被告的千里马宿舍楼进行涂装。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外墙涂装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外墙漆涂装工程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雇佣张乃虎对千里马厂房进行涂装施工,结算面积为2250㎡。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提供的合同、照片、张乃虎出具的领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兴中与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外墙涂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千里马厂房的外墙涂装施工,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已完工的涂装款,被告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已涂装部分的工程款4.5万元。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章兴中工程款4.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晖审 判 员  陈建鋆代理审判员  李 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