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詹梓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6年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詹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3600的价格,贩卖12瓶止咳水给吴某。吴某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元给被告人詹某。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詹某与吴某联系称钱只够买10瓶止咳水,双方再次谈好每瓶价格人民币305元。2016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振中路好当家饭店福田店附近,先将6瓶止咳水放在门口的花盆里面,并发微信让吴某去取。吴某拿到6瓶止咳水后。被告人詹某来到好当家饭店西侧人行道交给吴某剩余4瓶止咳水,吴某交给被告人詹某剩余的人民币125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詹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涉案毒资,以及10瓶“FERRALI”牌止咳水(经鉴定,以上止咳水共计1200亳升,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詹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3600的价格,贩卖12瓶止咳水给吴某。吴某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00元给被告人詹某。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詹某与吴某联系称钱只够买10瓶止咳水,双方再次谈好每瓶价格人民币305元。2016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振中路好当家饭店福田店附近,先将6瓶止咳水放在门口的花盆里面,并发微信让吴某去取。吴某拿到6瓶止咳水后。被告人詹某来到好当家饭店西侧人行道交给吴某剩余4瓶止咳水,吴某交给被告人詹某剩余的人民币125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詹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涉案毒资,以及10瓶“FERRALI”牌止咳水(经鉴定,以上止咳水共计1200亳升,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毒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翁雅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