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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汉全与崔玉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汉全,崔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586号申请执行人高汉全,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玉宝,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汉全与被执行人崔玉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崔玉宝偿还申请人高汉全借款206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5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汉全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崔玉宝,故未向被执行人崔玉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汉全未提供被执行人崔玉宝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汉全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高汉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崔玉宝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高汉全发现被执行人崔玉宝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崔玉宝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