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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X与高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高金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28号原告高某,男。法定代理人尹红卫,女。被告高金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高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