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X与高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高金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28号原告高某,男。法定代理人尹红卫,女。被告高金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高金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