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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052号原告:荣某,城镇居民。被告:陈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