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辛辛、许蓝亓等与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辛辛,许蓝亓,许晏齐,许方玉,颜炳菊,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08-1号申请执行人孙辛辛,居民。申请执行人许蓝亓。申请执行人许晏齐。申请执行人许方玉。申请执行人颜炳菊,(系许跃强之母)。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选定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1032808、07-1032807、07-1032810)进行了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标,保留价为31.7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1032808、07-1032807、07-1032810)作价31.7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辛辛(身份证号:)抵偿案款。前述房产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辛辛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许方玉、许蓝亓、许晏齐、颜炳菊书面同意前述房产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孙辛辛一人名下。)二、解除对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1032808、07-1032807、07-1032810)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孙辛辛(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代理审判员 王 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