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守先与刘胜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守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特82号申请人刘守先,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刘守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胜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胜平,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刘守先述称:其系被申请人刘胜平之子,被申请人刘胜平于2015年4月8日患上呼吸道感染前往医院就诊,经半个月诊治,病情加重为肺炎,于当月21日住院,24日出现呼吸脉搏异常,经抢救后,于25日凌晨3时在医院突发心肺骤停。虽抢救后心肺功能复苏,然造成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目前已昏迷11个月,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现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其妻张敏为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刘胜平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胜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敏为刘胜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