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思香与赵佃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朱思香与被执行人赵佃峰侵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执恢98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