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维霁诉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霁,王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30号原告王维霁,男。被告王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霁诉被告王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霁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丹阳审 判 员 杨永龙人民陪审员 王惠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星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