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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云义、王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王云义,王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云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吉光,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义、王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源超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88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云义,男,53岁。被执行人王吉光,男,3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云义、王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生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