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笑芳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笑芳,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819号原告:杨笑芳。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笑芳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笑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