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21号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齐凌,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高家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加英。被告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住所地荥经县三合乡双林村。负责人郑德锦。被告李加英,女,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郑德锦,男,生于1955年8月24日,汉族,住荥经县严道镇。被告杨东红,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住荥经县严道镇。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易泽能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雷仕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