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孚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孚洗衣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491号原告刘伟,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梦,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迟新伟,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孚洗衣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经营者程力强,住大连市。原告刘伟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天孚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馨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