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谢承陶,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生态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及其辩护人谢承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忠与杨某1合股共投资人民币72万元从福建省屏南县延屏造纸营林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到位于路下乡凤林村灵峰自然村“宰牛坑”等山场的经营权,其中被告人杨忠出资7万元,占有10%的股份,并从2007年起开始负责山场的日常管理工作。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杨忠为了使“宰牛坑”山场的林木砍伐工作顺利进行,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杨某9、雷某1等人挖掘修建通往山场的拖拉机路,并将沿路的林木挖倒、砍伐,后由杨某8等人将木材运输并出售,获得变卖款3.52万元。经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为黄山松、杉木,林种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水涵林),立木蓄积量为120.40立方米。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忠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杨忠的家属代其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缴违法所得3.5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忠的妻子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林业局的林权证明、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承包经营协议以及被告人所提交的户籍证明、屏南县路下乡凤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表现证明、被告人妻子苏某的疾病证明,证人杨某1、雷某1、杨某2、杨某3、林某、雷某2、郑某1、徐某、杨某4、郑某2、杨某5、魏某、杨某6、苏某、李某、杨某7、杨某8、杨某9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屏南县公安局的鉴定聘请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鼎[2013]林鉴字第216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忠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杨忠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杨忠主动退赃,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杨忠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系初犯。并以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由其承包的山场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20.40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忠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忠到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忠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退赃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在社区也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忠所退的违法所得35200元,依法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肖雅琼人民陪审员 林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