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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红诉被告李玉田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红,李玉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995号原告赵晓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系营口实验学校教师,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张哲,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李玉田,男,193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赵晓红诉被告李玉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哲,被告李玉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丈夫李杰在2015年12月9日因病去世,在李杰生前,原告和丈夫共同购买位于老边区公园路21-3号2单元2期26号134.04平方米楼房(按揭贷款),另外李杰还遗留1年公积金9144元及工资13694.1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营口市老边区公园路21-3号2单元2期26号134.04平方米楼房(按揭贷款)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李杰工资13694.11元及1年住房公积金9144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李杰在2015年12月9日因病去世,被告系李杰的父亲,原告和其丈夫在2015年3月共同购买位于营口市老边区公园路21-3号2单元2期26号134.04平方米楼房(按揭贷款),另外原、被告均称李杰还遗留公积金9144元及工资13694.11元(工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老边支行,卡号6217992280001983918)。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述房产及款项归原告所有,被告也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对原告所诉其丈夫遗留房产及相关款项归原告所有的诉请,被告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营口市老边区公园路21-3号2单元2期26号134.04平方米楼房(按揭贷款)归原告赵晓红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赵晓红负责偿还,二、李杰生前工资13694.11元(工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老边支行,卡号6217992280001983918)及1年住房公积金9144元归原告赵晓红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