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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梅与赵家丽、陈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梅,赵家丽,陈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梅,女,1977年4月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家丽,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红林,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魏梅与赵家丽、陈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皖1102执119号的裁定,冻结了赵家丽、陈红林银行存款23237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家丽、陈红林存款23237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