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陈民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陈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民学,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民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民学偿还借款本金102114.52元及利息1326.86(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7.995%上浮40%计算,计收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9元、执行费14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除抵押车辆外,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吴永堂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