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崔占全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38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崔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抓获,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与顺行在前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经检测,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有自愿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未交纳之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