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桂翠凤与桂晓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翠凤,桂晓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民初581号原告:桂翠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晓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翠凤诉被告桂晓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叶进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翠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美金、被告桂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明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桂晓君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但在开庭后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翠凤诉称:2015年5月22日18时35分,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繁昌戴店工业园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戴店工业园狮子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原告桂翠凤驾驶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繁昌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443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清单如下:1、医疗费9355.84元;2、误工费(31天+150天)130元/天=23530元;3、护理费(31天+90天)120元/天=145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30元/天=930元;5、营养费(31天+90天)30元/天=3630元;6、交通费500元;7、鉴定费2100元;8、残疾赔偿金26936元/年10%20年=53872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以上合计114437.84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2、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划分情况;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伤势情况、治疗情况;4、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医疗费支出情况;5、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伤残评定情况、三期情况;6、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鉴定费支出情况;7、原告事发前两年的社保明细表,证明原告在事发前是在工厂上班,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桂晓君辩称:1、被告方对本起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交警队的责任划分不准确。2、原告方的部分诉请过高,因为原告方已经向法庭申请伤残等级和三期的鉴定。被告桂晓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案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3、4、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其他证据材料,本院逐一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即事故认定书,被告认为“被告本人没有签字,责任划分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系由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被告桂晓君系属拒绝签字,并且被告对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妥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交通管理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情形下,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5、6即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被告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告单方面申请,没有附章、签字等,不能证明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的鉴定意见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在庭后以书面方式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且由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鉴定费亦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8时35分许,被告桂晓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繁昌县戴店工业园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戴店工业园狮子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桂翠凤驾驶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桂晓君、桂翠凤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桂晓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桂翠凤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繁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尾椎骨折。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三个月,合理饮食,避免劳累;2、继续卧硬板床2-4周,适当进行双下肢功能锻炼避免静脉血栓形成等。原告的受伤程度及“三期”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桂翠凤腰部损伤达十级伤残,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3个月。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桂晓君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桂翠凤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比例,本院认为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被告桂晓君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不影响其对本起事故责任的承担,本院对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桂晓君承担全部责任予以认可。其次,关于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计算。1、医疗费,经核对票据认可9355.84元。2、误工费,根据法庭调查,原告的月工资收入约为3000元/月,本院予以认可;误工期限,根据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可5个月;因此误工费共计认可15000元(3000元/月5个月)。3、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即104.4元/天,护理费天数根据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可3个月,因此护理费共计9396元(104.4元/天3个月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930元(31天30元/天)。5、营养费认可2700元(90天30元/天)。6、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可。7、鉴定费认可2100元。8、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在安徽迪亚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班一年以上,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有相应的社会保险缴纳,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本院认可53872元(26936元/年20年10%)。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6000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以上共计人民币99853.8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翠凤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9853.84元;二、驳回原告桂翠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桂晓君负担1130元,由原告桂翠凤负担1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巧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