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9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厉坤与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坤,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9257号原告厉坤,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苟某,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1368-2。法定代表人鲁广洲,执行董事长、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青,女,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坤与被告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厉坤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长 邓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芯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