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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阳与吴正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吴正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642号原告:王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栋,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阳与被告吴正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亢德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阳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被告吴正运的委托代理人商先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阳诉称:2015年6月22日4时许,吴正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平县××街华康宾馆门前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逯文强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正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茌平县交警队现场勘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正运、逯文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7415元。被告吴正运的代理人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4时许,吴正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平县××街华康宾馆门前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逯文强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正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分析作出聊茌公交认字【2015】第003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正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靠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逯文强观察操作不当的行为、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鲁P×××××号小型轿车经聊城光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评估维修,认定车辆损失价值32456元、施救费330元。庭审中被告吴正运对其报告提出异议,庭审时限其在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庭审中原告请求赔偿车损32456元,施救费330元。另查明,逯文强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车主系原告王阳,吴正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主系其本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维修明细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本案中,被告吴正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支付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认定,原告王阳的损失为车损32456元,施救费33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异议既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方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一、被告吴正运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王阳车损2000元。二、被告吴正运支付原告王阳车损(32456-2000)×50%=15228元,施救费330元×50%=165元,合计15393元。三、驳回原告王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过付(帐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办公室电话:0635-42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吴正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审判员  亢德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