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05号原告肖某,农村居民,(郑州路以东、南京路以北)。被告郑某,农村居民,(郑州路以东、南京路以北)。本案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雍延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