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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X与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444号原告:袁X,女,汉族。被告:苟XX,男,汉族。原告袁X为与被告苟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秦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X、被告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X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198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袁XX,现年33岁,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彼此相处的也较融洽。只是从1996年起,原、被告开始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产生裂痕。近年来,原、被告之间矛盾日深,双方除了吵架,几乎无共同语言。2014年5月,原、被告的儿子结婚后,双方正式分居。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二年,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债务七万五千元由原告承担。被告苟XX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有病,我得的是绝症,我有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7.5万元债务不属实,原告需提供证据。没有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挺好。正常是应为琐事争吵,没有原则问题。我家的经营所得都在原告手中,原告把我的病治好,我就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与被告苟XX系自由恋爱,于198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1984年7月21日婚生一子袁XX,现已成年。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被告现患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袁X要求与被告苟XX离婚,但其主张的事由并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30多年,婚生子现已成年独立成家,偶尔吵架也是因为生活琐事,可见双方尚有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被告身患疾病,只要原告多关心照顾,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袁X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X与被告苟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袁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英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