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恢字第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锦和与被执行人陈景杉、庄娜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锦和,陈景杉,庄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锦和,男,汉族,住龙岩市。被执行人陈景杉,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庄娜萍,女,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汤锦和与被执行人陈景杉、庄娜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在被执行人庄娜萍名下的闽D983**号小型汽车已被限制办理登记、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因该车下落不明致暂时无法查扣处置。其他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汤锦和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景杉、庄娜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