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洪林与郑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林,郑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林,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金全,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胡洪林与被执行人郑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洪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金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金全在安置公寓房约80M2一套及独立双拼结构型住房一座【(户型占地面积90M2、建筑层数三层半)】,上述房屋均登记在其妻陈雪姜名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手续。为此,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全��登记在其妻陈雪姜名下)在安置小区内安置公寓房约80M2一套的财产权利。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