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林水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水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28号罪犯林水寿,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水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水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水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水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水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